林宜瑾案外案先判!前助理為「掩護主任」具結作證說謊 偽證判決曝光

2026-02-10

【賴傳媒、記者爆料網 王俊勝/台南報導】民進黨立委林宜瑾遭控詐領公費助理費 1412 萬餘元案仍在法院審理中,不過台南地院9日先針對案外案「偽證」部分作出判決。法院認定,林宜瑾前助理黃姓男子在檢方偵辦期間具結卻說不實內容,恐影響偵查判斷,依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 6 月、緩刑 2 年,全案仍可上訴。

▲林宜瑾案外案先判!前助理為「掩護主任」具結作證說謊 偽證判6月緩刑2年(資料圖/翻攝自林宜瑾臉書)
▲林宜瑾案外案先判!前助理為「掩護主任」具結作證說謊 偽證判6月緩刑2年(資料圖/翻攝自林宜瑾臉書)

判決指出,黃男自2010年12月25日起名義上擔任林宜瑾擔任議員期間的公費助理,但他在2011年3月左右就已離開助理工作,轉到其他公司當作業員,採「做二休二」班別,之後並未再實際回服務處任職,也沒有真正領助理薪資。

 

不過檢方查出,黃男離職後,仍有人未依規定向議會申報人員異動,黃男的名字持續出現在助理申報名冊上,相關補助費合計約 46 萬5524 元匯入他的帳戶。案件偵辦期間,黃男以證人身分具結時,卻稱自己在2010年12月到2012年4月間「確實有當助理、有做事」,還說每月領 3 萬元現金薪水;並解釋自己因「做二休二」有空仍會到服務處、薪水向伯母(服務處黃姓主任)拿現金,帳戶款項狀況則「不清楚」。

 

法院認為,上述說法與卷內事證不符,而且是否實際任職、是否領薪,正是判斷有無人頭助理、補助費是否遭不實請領的關鍵,黃男在具結後仍為不實證述,足以干擾偵查方向,構成偽證。法官也提到,黃男作證前已被告知具結法律效果,仍說謊,對司法程序造成負面影響。

 

量刑方面,法院考量黃男在偵查階段就已自白、審理時也坦承,且無前科、素行尚可,加上不實證述未實際造成司法判斷錯誤等因素,依法減刑後判 6 月徒刑並宣告緩刑 2 年;但仍指出其行為增加偵查風險、耗費司法資源,應予非難。

 

法院也說明,本件偽證部分因被告認罪、案情相對單純,採簡式審判程序先行結案;至於林宜瑾及服務處黃姓主任等人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主要案情,因時間跨度長、涉及人頭助理多,將另行排定庭期持續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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